关于印发《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6-12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2012〕10号 浏览量:{{ pvCount }}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海峡两岸合作交流,促进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函〔2011〕317号精神,省厅组织制订了《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从事除工程勘察活动以外的建筑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建筑业企业,指取得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加入台湾地区相应同业公会,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的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
  第四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企业备案制度。未经备案不得在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
台湾地区的营造业企业具有甲等资质、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具有较强实力,并经台湾相应同业公会推荐后,方可申请企业备案。
  第五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实验区备案手续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备案条件由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区建筑市场发展情况,结合台湾建筑业企业的下列条件确定,并分年度通知台湾相关同业公会转知所属会员:
  (一)企业注册资本额;
  (二)企业资信;
  (三)企业过去五年业绩;
  (四)企业执业技师、建筑师或其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人数。
  第六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时,应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湾地区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开业或登记证书复印本;
  (二)企业资信证明材料(可为台湾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
  (三)企业派驻实验区负责人的相关证件(企业派驻实验区负责人应为该企业在职人员);
  (四)派驻实验区执业的执业技师、建筑师证书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一)项及第(四)项材料的复印本,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民间公证人的公证,证明与正本相符。
  营造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时,还应书面承诺在承揽项目后即在实验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鼓励其他类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成立分支机构后,应在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件等资料。
  第八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备案手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台湾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延续备案手续。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内,未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备案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住址、负责人以及经备案的注册执业人员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日内到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后,可以依法参与实验区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也可以多家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实验区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但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承揽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与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所明确的范围相同。具体承揽范围,以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核准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必须加入台湾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方能参与实验区内有关项目的建筑活动。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的执业范围,由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与台湾同业公会协商确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驻实验区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会同台湾同业公会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内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承接项目情况,并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应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实验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和实验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平潭建设的项目采用台湾地区技术标准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为企业的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除有死亡、离职、委托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有效方式,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并对实验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台湾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予以撤销。撤销时,未完成的项目必须继续完成。
  (一)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四)伪造企业备案手册的;
  (五)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六)在实验区有拖欠劳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实验区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台湾建筑业企业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布其相关信用档案信息和企业备案情况。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台湾建筑业企业参加实验区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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