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闽建设[2010]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激励全省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勘察设计创作,发展创意产业,省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全省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勘察设计创作,发展创意产业,为建设海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福建省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最高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由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评选间隔时间不低于两年,每届评选人数不超过10名(首届评选名额不超过20名)。已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不再参加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
第五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范围为在福建省内工商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职人员。
第六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省内外乃至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政治观念;
(二)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还必须具备在省内注册的一级建筑师或一级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注册工程师;
(三)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人员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五)是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贡献突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曾多次主持过重大或重点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
2、至少获得过一项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者两项(含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有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技术)论文不少于三篇。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不少于2部省、部级及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订工作。
(六)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符合“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报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还需同时附上申请人所在单位关于申请人的主要业绩评价和书面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含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总结)、主要设计图纸、国内先进查新证明文件以及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身份证和各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排序后上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分类汇总,提交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组织成立“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专家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专家组成员由国家级和省级勘察设计专家、行业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十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选专家组意见,提出本届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
第十一条 “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在大师申报单位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并授予“福建省工程勘察大师”、 “福建省工程设计大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二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大师称号。
(一)承担的工程因勘察或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被吊销注册资格证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不向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获得“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人员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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