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日期:2010-08-11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设〔2010〕16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厅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函(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1份;
2、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及总平图、单体设计方案批复等各1份。单体设计方案批复内容应包含该建筑物的建筑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以及层高等内容;
3、建设部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其余6份);
4、设计单位介绍该项目所制作的幻灯片文件记录光盘1份;
5、若是省外设计单位还应办理省外进闽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可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三、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09号第七条的规定。
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省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591-8761043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