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往期专题 > 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 > 政策文件
一、房屋结构安全主要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1、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总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2、购买政策性住房部分产权的,购买人(共有产权人之一)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3、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4、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所有产权人都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5、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6、小产权房,“两违建筑”的实际建造者、出租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7、在建商品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主体应对房屋安全承担哪些管理和维护义务?
答:1、应当依照设计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应当检查、修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3、装饰装修应当符合相关房屋安全规定。
4、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5、应当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做好安全防范,保障房屋安全。
6、应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答:1、擅自拆改、破坏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2、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
3、擅自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4、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5、阻碍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主体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6、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
7、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9、其它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四、拒不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或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财产损失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一)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1、拒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节严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行为。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等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责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五、承担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等工作,出具虚假证明的,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网站标识码:3500000024 闽公网安备 3500089900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05022544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您是本站第{{ siteCount+96847675 }}位访客
中文域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