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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省外鉴定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加强鉴定质量管控,省排查办对省外入闽机构备案手续提出要求。
一是省外可靠性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并持营业执照、外省(市)住建厅(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向省住建厅办理备案手续。二是省外鉴定机构入闽开展业务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由单位领导带队驻地,明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加强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管控,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未在闽设立试验场所的,可以与省内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省内检测机构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三是鉴定报告应当条理清晰、数据详实、结论明确、内容完整,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经检测、校对、审核人员签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四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定报告应当按照房屋安全信息建档要求,由各地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五是各地要加强对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既有业绩的审核。要借助“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鉴定质量抽查检查。对转包鉴定业务、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违法违规出具鉴定报告的,清出福建市场,并抄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同时,省外入闽鉴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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