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房屋结构安全房屋鉴定及D级危房处置指导意见

日期:2020-06-11 17:0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现将福州市制定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房屋鉴定及D级危房处置指导意见予以转发,供各地市参考借鉴。

  一、房屋安全鉴定原则

  判定房屋结构是否安全,应以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或可靠性鉴定报告作为依据,使用性鉴定与危房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依据。

  (一)暂不鉴定的房屋

  1.排查隐患时,经县(市)区专家组评估,已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或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

  2.经房屋原设计单位计算复核,基本满足规范要求并出具加固补强设计的房屋。

  3.自建自住的房屋。

  4.需保护修复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

  (二)应当安全鉴定的房屋

  1.存在改变功能行为,用于经营、生产、出租的房屋,整改后需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无安全隐患,方可使用。今后新报批改变功能的房屋,应经委托设计并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2.经县(市)区专家组评估,认为需安全鉴定的房屋。

  二、D级危房分类处置意见

  (一)一般情况

  1.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应第一时间清人封房,拉好警戒线,确保人员安全。

  2.1970年前建设的,使用时间超过50年,原则上应予以整体拆除。

  3.1970年至1995年建设的,除框架结构与楼板现浇的砖混结构房屋(非预制板房)外,原则上应予以整体拆除。框架结构与楼板现浇的砖混房屋(非预制板房)的D级危房,可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选择整体拆除或加固修缮。

  4.1995年之后建设的,属无资质设计、施工的,原则上应予以整体拆除。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并验收的,应根据专家与原设计单位论证意见,选择整体拆除或加固修缮。

  财政投资房屋,应对加固费用进行经济性比较,加固修缮费用不宜超过重建费用的70%。

  (二)特殊情况

  1.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已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的房屋,在封房停用后,应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规,由业主负责及时开展保护与修复。

  2.房屋产权单位确定的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房屋(含祖屋),向县(市)区政府申请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处置建议。

  (三)加固修缮要求

  1.选择加固修缮的D级危房,设计应满足现行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应做好现场必要的临时支撑、安全监控等工作。

  2.房屋加固修缮应委托由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避免施工不当加重房屋安全隐患。

  三、处置时限要求

  1.确定整体拆除的D级危房,应在2020年6月15日之前完成拆除工作。

  2.确定进行加固修缮的D级危房,应2020年6月15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经专家论证的加固修缮方案,原则上应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加固修缮工作。特殊规模大、工程复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期。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