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七部门关于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9〕29号
日期:2019-03-11 09:17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文号: 厦府办〔2019〕29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局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农业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执法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闽政办〔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区主责、镇(街)落实的原则,突出房屋安全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疏堵结合,有力有效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实现三个月内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年内基本消除重点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推动集中连片旧屋区、城中村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城乡面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消防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和华润燃气组成。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负责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各类材料的编写上报;协调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费;协调各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支持;检查并督促各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应比照市级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职责分工

  各区党委和政府是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推进,各有关部门按我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其中,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相关信息汇总统计工作;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资金,将排查整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建设局负责提供房屋可靠性安全技术指导,负责落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危房住户给予优先单列安排保障房;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市、区规划、国土房产、公安、建设、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提供排查房屋的相关资料;市、区法制部门负责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各区负责辖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相关信息录入、汇总统计和建档工作;市、区、镇(街)要开通并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排查整治投诉受理电话。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月28日前完成)

  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按照省、市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实施细案,倒排计划、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推行媒体公示制,定期公布排查整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强大舆论声势,提高群众建房和使用安全意识。3月5日前,各区政府要将动员部署情况及实施细案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房产局)。

  (二)摸底排查(5月31日前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业主自查,镇(街)排查,市、区抽查的方式,对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全覆盖集中排查。其中直管公房自查和排查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市房屋管理中心和市鼓浪屿房管所组织抽查;其他类型房屋(含单位自管公房)排查由各镇(街)负责,市、区组织抽查,单位自管公房各管理单位要做好自查和整治工作。

  1.排查重点。坚持七个重点“不放过”:

  (1)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危房;

  (2)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含厂房);

  (3)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

  (4)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5)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

  (6)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培训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等用途的厂房;

  (7)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自建房,要作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

  2.排查步骤

  (1)自查自纠。业主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3月31日前,村(居)委会要组织业主对照排查标准进行自查,填报相关信息,整改自查发现的隐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和自查表报所在镇(街)。

  (2)镇(街)排查。排查与业主自查自纠工作同步开展,要逐幢对房屋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擅自加层、改扩建,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市、区抽查。市、区要实地组织抽查,并利用卫片航拍技术,将重点区域排查结果在卫片编号标记,实行比对核查。

  3.排查方法。排查工作应以公安机关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信息为基础,抽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要发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排查工作。市、区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4.立卡建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要登记造册,一房一档,隐患排查、跟踪处置全过程留痕,并全部录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整治专项行动的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应经属地镇(街)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区政府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于6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处置整治(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

  1.按照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本着“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抓紧彻底整治。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对已排查鉴定发现危险性为D级的危房,属地政府要责令业主立即整治,立即组织清退居住人员。对已排查鉴定发现危险性为C级的危房,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必要时立即组织清退居住人员。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砖混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边查边清;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要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镇(街)要责令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级建设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提供安全性鉴定单位名单,供业主选择。

  3.对业主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可根据《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执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镇(街)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组织疏导撤离,属于出租房屋居住人的,要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对将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对业主和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密切配合,紧密协作,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共同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市、区、镇(街)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抽派专门人员,建立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区、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亲自进村入户了解情况,亲自组织推动拆除并严查责任,对影响恶劣的要较真碰硬,形成震慑,要积极组织并有效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两违”综合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统筹推进专项行动。

  (二)强化督促检查

  按照省政府部署,房屋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行包片负责制,其中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思明区(除鼓浪屿外),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湖里区,市建设局负责同安区,市农业局负责翔安区,市公安局负责集美区,市安监局负责海沧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鼓浪屿。包片单位和各区政府要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负责实地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抽查,可聘请专家和有经验的退休干部参加。包片单位和各区政府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进度缓慢的镇(街)和公房管理单位要重点督办,对重点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

  (三)强化纪律保障

  房屋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务必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各区、各镇(街)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工作落实,绝不允许推诿扯皮、被动应付,不得以罚代批。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铲除排查发现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

  (四)强化技术保障

  各单位、各区、各镇(街)要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统一排查标准,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力量,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各单位、各区、各镇(街)要注重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推动解决疑难问题和重大矛盾。

  (五)强化长效管理

  坚持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租赁房建设,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安全居住用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建设技术指导,通过强化规划设计引导、加强建材管控等,从源头上提高房屋建筑质量。推动“多规”衔接,保障村民建房用地及用地指标要求,强化规划管控,优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国土房产和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监管系统,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各区要加大违建租赁房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制度,有效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各区政府应于每月3日前将本辖区整治落实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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