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通过印发单行本、张贴宣传画、标语等形式,加大引导和宣传力度,指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加强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召开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完善备案手续。
三、探索建立三级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四、加强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做到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四落实,逐步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规范提升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水平,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