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0-07-14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计〔2010〕14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福州市执法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全省性建设类社团:
  为贯彻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减负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企减办[2010]15号)和省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和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企减办[2010]10号),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减负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企减办[2010]15号,附件1)和省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和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企减办[2010]10号,附件2),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今年我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抓好惠企政策贯彻落实、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坚决纠正乱摊派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各项惠企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有关直属单位及全省性建设类社团要认真梳理中央和省里已出台的各项涉企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中央和省里已明确取消或减免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是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执收单位要根据省物价局等十四个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检[2010]230号)要求,认真做好涉企收费的治理和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项培训收费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坚决取缔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各执收单位培训收费行为。
  三是清理和纠正面向企业的各种乱摊派和索要各种赞助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严禁强制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严禁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类社团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排序、表彰等活动,严禁借评比、表彰之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对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坚决查处。
  四是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从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需要出发,提高审批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二、专项治理实施步骤
  根据省减负办的统一部署,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6月启动,到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为启动部署、自查自纠、检查整改、总结报告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按照省减负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有关直属单位及全省性建设类社团要按照省减负办的统一部署和省厅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工作方案,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纠正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是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已明确将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今年纠风工作的三项治理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先后两次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做出重要批示。6月下旬,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有关直属单位及全省性建设类社团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业务处(科)室和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省厅成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尧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张天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高小玉 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主任
      刘天良 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元豹 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主任
      龚文才 计划财务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计划财务处,由张天任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减负办的统一部署,在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组织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外,还要指导县(市、区)执收单位自查自纠。在各执收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组织力量对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在抽查对象上,要把收费管理工作薄弱、违规收费、摊派问题较多以及拒绝开展自查的单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省厅将于8-9月对厅有关直属单位以及全省性建设类社团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以及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继续违规收费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查找治乱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总结材料(包括组织机构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请于10月31日前报省厅计财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名单请于7月25日前上报。联系人:刘 斌,电话:0591-87628509,87614129(传真)。
  附件:1.省企业减负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省企业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企业治乱减负和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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