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1-02-24 15:1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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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厅在某招投标个案的处理中查实,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在参照《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拟对该投标人实施处罚时,发现该《标准(试行)》中第三部分即“建筑市场监管类(23项)”第4、5、6、7项中,将“引发招投标投诉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经召集相关部门审查评估,认为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情形,与违法情节本身无关,不宜作为从重情形,原《标准(试行)》有关将“引发招投标投诉”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与实际情形不符。为准确、客观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对我厅《标准(试行)》中有关将 “引发招投标投诉”的内容删除。调整后的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详见附件。
  附:建筑市场监管类(项第4、5、6、7项)裁量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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