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为,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
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
适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
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二、关于变更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变更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
适用情形为: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为便于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公布有关变更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履行必要的手续,避免使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三、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
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
适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关于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情形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
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
适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