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清洁专题简报总第69期

日期:2010-05-10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办公室主任第六次会议在福州召开

8月7日,省建设厅李尧副厅长主持召开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六次会议,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省直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省政府近期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的有关要求,听取各设区市情况汇报,讨论修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管理办法。最后,李尧副厅长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下阶段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确保2009年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办实事任务完成。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计划。8月份市县要开展验收工作,以迎接9月份省级抽查验收。抽查验收要把握好以下方面:一要充分准备,制订验收方案,进一步完善验收程序、内容、范围和措施。二要突出重点,扩大抽查验收覆盖面,设区市对乡镇要100%验收、村庄抽查面要达到70%以上。三要突出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对设施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并重视设施的日常维护。四要严格验收标准,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五要对2007、2008年通过验收的乡镇开展“回头看”。
(二)加大巡查,巩固成果。要建立健全县月查、市季查、省抽查的垃圾整治巡查督察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聘请考核人员,实行常态化的巡查督查。各市、县(区)要规范巡查记录,学习推广福州的做法,每月安排五个工作日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用影像和照片做好原始记录,并定期召开“家园办”主任例会通报巡查情况,督促抓好整改。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要落实配套资金,逐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尚未出台配套资金制度的市(县、区)要争取尽快落实配套资金。
(四)突出重点区域的垃圾整治。各县(市、区)要突出国道和高速公路、沿“六江两溪”主干流一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村庄垃圾治理,晋江、汀江、交溪沿岸乡镇、村庄的垃圾治理要加快进度。各地要抓住契机,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作为重点流域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五)抓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专项整治。一要明确工作任务。各地要明确区域管理权限,将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年度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城市卫生管理部门和镇村两级承担的工作责任和范围。二要明确工作重点。把道路沿线、河道两侧、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的垃圾清理作为整治活动的重点和突破口,全面清理陈年垃圾,清理卫生死角。


福州市已有63个乡镇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2009年福州市第二批市级复查验收工作已于日前结束,全市又有13个乡镇全面完成整治工作。目前为止,全市已有63个乡镇完成了所辖全部行政村的生活垃圾整治工作,且辖区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占全市应治理乡镇总数的44%。分别是仓山区:仓山镇、螺洲镇、建新镇;晋安区:宦溪镇、新店镇、岳峰镇、日溪乡、鼓山镇;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福清市:一都镇、东张镇、南岭镇、渔溪镇、沙浦镇、三山镇、龙田镇;长乐市:梅花镇;连江县:潘渡乡、长龙镇、小沧乡、江南乡、透堡镇、官坂镇、东湖镇、黄岐镇;罗源县:霍口乡、飞竹镇;永泰县:嵩口镇、梧桐镇、葛岭镇、城峰镇、清凉镇、长庆镇、同安镇、大洋镇、塘前乡、富泉乡、岭路乡、赤锡乡、洑口乡、盖洋乡、东洋乡、霞拔乡、盘古乡、红星乡、白云乡、丹云乡;闽侯县:荆溪镇、白沙镇、尚干镇;闽清县:金沙镇、上莲乡、雄江镇、桔林乡、白樟镇、池园镇、白中镇、东桥镇;平潭县:南海乡、东庠乡、岚城乡、敖东镇。(福州市家园办)

泉港区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奖励办法

为鼓励相关代征单位积极性,解决基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不足的具体困难,泉港区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方案。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泉港区各镇、街道及园区管理机构辖区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8%代征费外实行全额按季度回拨。在年终创卫考评时,如镇(街道)的综合征收率达40%以上,将对前三名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如综合征收率少于40%,将从年度财政经费中扣除应征任务数额不足部分,并对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在创卫考核评比时予以一票否决。泉港区直三家国有公司(园区)实行单独考核,综合征收率考核标准为50%。(泉州市家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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