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法函[2015]11号
日期:2015-09-06 17:1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法函[2015]1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119号)要求,现就全省住建系统贯彻落实《通知》中有关自查自纠工作任务通知如下:

  一、 自查自纠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级的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其他相关职责及乡镇(街道)、社区职责范围内,涉及企业、公民办事的各种证照(卡)及有关证明”,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住建系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公民核发的各类证照(卡)、执照;

  (二)企业、公民办事要求住建系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类材料。

  (三)乡镇(街道)、社区向企业、公民核发的,涉及住建系统的各类证照(卡)、执照;

  (四)企业、公民办事要求乡镇(街道)、社区出具的证照类材料涉及住建系统的。

  二、自查自纠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职责范围内涉企涉民的各类证照(卡)及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并填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自查自纠目录表》(详见附件1)

  (一)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要予以填报,《目录表》中的“本级清理意见”一律为“取消”;有依据的,应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提出清理意见;

  (二)各事项的办理条件应当分点罗列“1.…;2.…3.…”,如存在互为前置的条件,应在“本级清理意见”中提出,如“建议取消条件第×点,理由:…”。

  三、自查自纠分工

  本次整治工作分为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个序列,各序列工作分工如下:

  (一)省本级:由省厅业务处室分别填报,直属单位的事项由业务处室牵头提出;

  (二)设区市: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分别填报(含本部门直属单位);

  (三)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社区):由各县(市、区)住建局统一牵头组织填报(含直属事业单位);

  四、自查自纠要求

  “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是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该项工作已纳入2015年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重点督查任务,省政府将开展专项督查回访,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将严格效能问责并追究责任。为此:

  (一)本《通知》已在省厅网站公布(“简政放权”专栏),有关电子表格请自行下载。各单位务必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自查结果,并对报送的自查结果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查结果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9月1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邮寄至省厅政策法规处;

  (二)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按照闽政办〔2015〕119号文各项工作及时限要求,组织实施好整改工作。涉及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文件应当按照闽政办〔2015〕119号文规定的时限要求,将动态情况书面报送省厅法规处;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指定牵头机构和人员负责整治工作,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为便于联系沟通,请各单位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2)。

  联系人:费宏笋,电话0591-87547046,15960092916

  电子邮件:631350641@qq.com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自查自纠目录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工作联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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