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15〕80 号
日期:2015-08-27 18:3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政办〔2015〕80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制定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情况;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情况;

  (三)基层和企业、群众针对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民生方面的问题;

  (四)督查回访中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通报形式 

  (一)定期工作情况通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工作情况、存在突出问题与行动计划一季度一督查工作相结合,实行“一季度一通报”。省里组织开展的一季度一督查情况,在省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行动计划督查落实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不定期专项督查通报。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一督查一通报”,督查情况一般以督查专报形式进行通报。

  对有推广价值的重大改革成果以及改革落实不到位或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也可通过会议、文件、内部信息刊物(政讯专报、八闽快讯等)或通过报刊、电视、政府政务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发布和通报。

  三、责任落实 

  (一)省里开展一季度一督查的通报工作由省效能办负责,省政府督查室、省审改办配合。

  (二)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督查情况,由牵头部门汇总,及时报省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和审改办。通报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审改办配合。

  (三)省直部门开展的督查情况,通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四)各级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以及自查、督查情况的通报工作由同级政府负责。

  (五)按照省政府关于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简政放权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各部门改革中存在问题,被通报一次的,由省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系统下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被通报两次的,由政府督查室、效能办负责人约谈同级被通报单位负责人;被通报三次以上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被通报地方政府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通报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评。被通报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效能问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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