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15〕81 号
日期:2015-08-27 18:3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政办〔2015〕81 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督促问题整改,制定工作落实回访制度。

  一、回访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省领导有关重要批示情况;

  (二)基层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民生方面的情况;

  (三)督查中发现其他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回访形式 

  (一)自查回访。各级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的定期自查回访。

  (二)督查回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其中:对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部署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及有关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每季度回访一次;必须整改落实的问题,回访不定次数,直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根据改革任务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回访,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回访,进一步推动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责任落实 

  (一)省里开展每季度督查回访,与行动计划一季度一督查工作相结合,由省政府督查室、效能办牵头,省审改办配合。

  (二)省领导重要批示、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回访,纳入省政府督查任务。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回访工作的方案,由省政府督查室为主、省审改办和效能办配合,组织有关任务牵头部门共同实施。

  (三)省直各部门开展回访,由有关部门负责。

  (四)市、县(区)政府开展回访,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五)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抓好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要高度重视抓好自查回访工作,建立相应的自查回访制度,通过自查回访督促整改,促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六)回访情况列入通报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回访或对督查回访工作不配合的,按规定予以通报,并对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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