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报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情况的通知

闽建办建函[2015]12号
日期:2015-06-12 16:4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建函[2015]12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安办《关于报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进展情况的通知》(闽安委办〔201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5〕1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份开始,请将《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进展情况汇总表》(详见闽建建〔2015〕29号附件2)于每月3日前报送省厅安办。

  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厅安办。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填报本通知附件1表格(原闽建建〔2014〕34号文件中附件2与本通知附件1不一致的,以本通知附件1为准),燃气、园林企业填报本通知附件2表格。

  省厅安办传真:0591-87614739,电子邮箱:fjgcc2014@163.com。

  二、根据闽建〔2014〕18号、闽建建〔2015〕11号等文件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7月1日后(含)到期的企业应按照闽建〔2014〕18号文件要求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开展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可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查询统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本通知附件1表格应按以下要求统计填报:

  (一)2015年填报时,2015年7月1日前及2016年4月1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施工企业按原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进行认定,其余施工企业应按照闽建〔2014〕18号等要求,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开展考评工作并统计上报;

  (二)2016年填报时,2015年7月1日前及2017年4月1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施工企业按原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进行认定,其余施工企业应按照闽建〔2014〕18号等要求,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开展考评工作并统计上报;

  (三)2017年填报时,2015年7月1日前及2018年4月1日至7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施工企业按原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进行认定,其余施工企业应按照闽建〔2014〕18号等要求,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开展考评工作并统计上报;

  (四)2018年填报时,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均应按照闽建〔2014〕18号等要求,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开展考评工作并统计上报。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2.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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