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5-09-15 15:1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建〔2015〕40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4〕18号)和《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具备下列资质并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闽建〔2014〕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取得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未列入考评对象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按原有规定办理。

  二、考评主体

  本通知列入考评对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具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

  (二)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

  (三)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考评主体负责。

  三、监督检查

  考评主体应每年对本通知所列考评对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抽查的对象为本年度应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包括已通过考评和未进行考评的企业)在该考评周期内的所有自评情况。发现企业自评工作弄虚作假的,该考评周期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已通过考评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考评主体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厅工程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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