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建[2016]14号
日期:2016-03-17 08:5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建[2016]14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省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闽建综〔2014〕2号)要求,2016年在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和施工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必须推行标准化样板展示。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样板展示标准化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层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是全省开展“双提升”行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对提升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施工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让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直观、易掌握,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更上一个台阶。

  二、明确职责,切实保障工程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落实到施工现场

  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根据省厅出台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施工图集、安全防护标准图集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施工过程严格按照策划书组织施工。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和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工具化、定型化制度,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艺做法进行施工现场实体样板展示,经建设各方主体验收后作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及验收的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落实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对未进行施工样板展示或施工现场未达到样板展示工艺要求的,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责令改正,同时按规定进行安全动态考核记分,该项目不得参评优质工程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

  三、做好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信息报送和组织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季度监管记分时,按附表1要求核实工程项目实体样板展示及实际施工落实情况,并锁定相关事实,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首月20日前将辖区内未按要求进行实体样板展示或拒不改正的工程项目,按附表2要求填报盖章后,报送到省厅,由省厅将对未落实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项目进行公示,对未按要求落实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或施工现场未达到样板展示工艺要求的企业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分。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认真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为做好报送工作,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信息联络员,将其有关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3月31日前报送省厅(联系电话:0591-87605156 ,传真:0591-87548842 ,电子邮箱:1397144854@qq.com)。

  四、加强管理,把好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异议复核关

  实体样板展示落实情况是省厅对相关责任主体通报批评的依据,涉及有关企业的利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厅文件公示期内,如异议人提出异议,应认真复核,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辖的项目,应经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辖的项目,应经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后,报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结果为最终结果。异议人申报的事实和理由与 “福建省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的信息数据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确凿证据的,应以监管信息数据作为判定依据。

  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附表3报送省厅备案,逾期报送的,视同无异议。

  附表:1.工程项目标准化样板展示及实体落实样板展示情况表

     2.未按要求落实标准化样板展示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

     3.未按要求落实标准化实体样板展示项目公示期异议结果确认(备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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