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建办建函[2016]122号
日期:2016-10-27 14:4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建函[2016]122号 浏览量:{{ pvCount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示》(泉建建〔2016〕78号)悉。我厅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一、由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刚开始,责任主体需要熟悉过程,我厅于2016年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的通报》(闽建办建〔2016〕19号),已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过程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予以明确,即:2016年3月(含)以前的月自评表、2016年第一季度(含)以前的季度检查表逾期提交情况不作为判断项目考评结果是否合格的依据;施工企业年周期自评截止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含)以前的逾期提交情况、2016年4月30日(含)以前因逾期提交造成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结果告知书不作为判断企业考评结果是否合格的依据。同时,要求各责任单位应深刻领会考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项目和企业自评工作,及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考评材料,今后的考评数据将严格按照考评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考评,未及时提交的考评数据将作为考评的依据。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予以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二、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鉴于其当前所有在建项目安全记分平均值在整改期限内要减少10分存在一定难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条款调整如下:

  (一)第三十八条“整改期限届满……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调整为“整改期限届满……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或减少25%及以上的(二者取低限值),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调整为“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或减少25%及以上(二者取低限值),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可视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调整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或减少25%及以上(二者取低限值),可视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家住建部和省政府部署的一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工作。请你局务必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特别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要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尽快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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