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合格村验收标准与验收规程

日期:2017-04-21 09:49 来源:《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指导手册》 浏览量:{{ pvCount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合格村须具备以下标准,同时按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一、验收标准

  (一)组织机构管理要求: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人员;落实垃圾收费、党员干部联片包户和村级“荣辱榜”制度,有监督、考核机制,设置监督考核公示栏;按300人为单元配备1名的分拣(保洁)员,每年参加培训1次以上。

  (二)宣传发动工作要求:召开村三委、党员、村民代表、女户主等四个层面垃圾分类会议;青年、妇联组织等能不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倡议书、宣传画、垃圾分类手册等宣传用品发放到户,垃圾分类方法、政策宣传、考核制度上墙,随机调查农户垃圾分类知晓率达100%

  (三)处理设施配置和分类工作收集投放要求:配备分类垃圾车、太阳能垃圾处理站、其他垃圾房等垃圾处置设施;每户分别配备可堆肥和其他垃圾收集桶;分拣、保洁员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农户分类基本全覆盖;分拣员入户收集和投放垃圾处理房时二次分拣;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四)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要求:垃圾分类处理站实行封闭管理;进、出料口及进、出场道路安全措施到位;周边按标准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发酵菌接种,补充湿度;有效利用垃圾渗沥液回灌;场地周边环境卫生良好,及时消杀蚊虫。

  (五)村容环境要求:村内公共场所、道路、巷弄、绿地、水沟、池塘及岸坡等干净、整洁,无垃圾地坑、简易垃圾房等;“门前三包”责任到位,垃圾桶保持外观干净,摆放整齐,无明显破损。

  二、验收规程

  (一)验收材料

  1.分类收集处理合格村验收申报表(见附表),检查项目和评扣分标准可根据各地验收标准和规程进行适当调整。

  2.附件材料: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机构、对保洁员和农户的奖惩制度和检查考核记录、宣传材料、会议记录、垃圾处理费缴费发票清单等台帐与相关资料。垃圾处理站验收报告、消毒保洁等日常管理制度、接菌种保湿等管理措施及落实记录。

  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经镇级初步审查后报县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程序

  1. 村委会提出申请:完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3个月内,应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和投放,并向县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合格村验收申请。

  2. 乡(镇)初审:经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提交县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县(市、区)级验收:县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镇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村级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合格村申报材料,定期组织验收。县级分类办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以镇为单位,通过听取汇报、随机调查、现场检查等,分别填写《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合格村评分表》(见附表),汇总后确定验收结果。达到金华市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合格标准的,由县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

  (三)管理要求

  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办公室组织对垃圾分类处理合格村定期进行考核。

  1. 县级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由县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合格村进行抽查考核。合格村考核结果作为拨付所在乡镇(街道)考核经费和年终乡镇党政班子考核的依据。

  2. 镇级考核。每月考核一次。乡镇(街道)每周对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全面检查考核,量化评分。综合县级抽查结果,作为拨付当月行政村考核经费的主要依据。对重点区域的行政村要给予一定考核加分,适当增加考核经费。

  (四)奖惩措施

  1. 通报。每季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印发至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可将各乡镇(街道)考核排名以及先进村、促进村名单在媒体上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2. 奖惩。年底通过合格村验收数作为市县“五水共治”考核覆盖率指标完成数据。

  按照“财政奖补”与“农户筹集(含企业、个体经营户赞助)”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经费。“财政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县、镇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考核奖励。每季度预拨至各乡镇(街道),年终按综合分数85分及以上(优秀)、7584分(合格)两档统筹发放补助经费。“农户筹集”按照1230/人·年引导自愿收缴,鼓励企业、个体经营户赞助。经费使用由村集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治理村垃圾分拣、保洁人员以及对农户奖励。

  对连续县级考核排名在后三位的乡镇(街道),由党委和政府领导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连续三个月镇级考核排名在后三位的村,由镇党委对村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保障措施

  建立县级垃圾分类处理考核小组,负责县域内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每月检查与日常暗访。人员工资以及车辆租用、设备购置、宣传用品等费用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经费总额控制在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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