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12-28 15:1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11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今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在全国16个地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改革,我省厦门市是试点城市。6月4日和11月8日,韩正副总理分别在厦门市、北京市主持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和推进会,强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四个统一”,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要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明年在全国有序推开。

  国务院试点改革通知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6月8日省委常委会议提出:要切实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来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审批环节更精简、流程更优化、体系更完善、管理更有效。要切实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将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清单化、项目化,强化督查落实、宣传引导,蹄疾步稳推进。针对我省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6月20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18〕9号)。7月初,省住建厅牵头起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经过两轮反复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并借鉴上海、浙江、厦门等地区改革试点做法,最后形成《若干意见》送审稿。这期间,于伟国书记、唐登杰省长、李德金副省长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复制推广厦门等地改革试点经验,挂图作战、强力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0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若干意见》,并于11月15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三部分,主要包括改革目标、改革措施和保障机制等内容。

  (一)改革目标。一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在审批流程上,涵盖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交通和水利三大领域,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二是到2018年底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三是2019年全省复制推广厦门试点经验,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四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二)改革措施。总体可以概括为“12345”:

  一是构建一个横向纵向互联互通的项目审批平台。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审批全过程由各级各相关部门在线办理,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二是复制推广厦门平潭两地典型经验。厦门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6个试点地区之一,其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做法得到国家充分肯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四个一”审批模式,已被国家作为自贸区审批改革典型范例。全省各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各地项目审批改革。

  三是审批改革覆盖三大领域工程项目。在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三大领域开展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既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也包括社会投资工程;既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四是审批流程精简为四个阶段。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本阶段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项目,按谁审批核准、谁牵头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规划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规划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

  实行牵头部门首接办件负责制,牵头部门有权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有关申请事项进行协调或会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同一阶段各相关部门逾期未作出审查意见,视为默认同意,因此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由逾期部门承担。

  五是完善“五个一”审批体系,具体是: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各市、县(区)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2.“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打造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审批全过程由各相关部门在线办理,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3.“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市、县(区)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4.“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5.“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按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类别编制审批流程图,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针对审批过程存在项目前期及用地环节耗时长,多部门实施评估、图审、测量、验收等突出问题,采取8项改革措施。

  一是再造审批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中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实行并联办理。做到:一“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二“并”,对管理内容相近的多个审批事项,原则上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三“转”,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解决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四“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符合工作实际。

  二是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确定一个部门根据项目3年滚动计划要求,按照“规划统筹”、“统筹规划”原则,针对城市控规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提前开展项目所涉及的选址、环保、用林(湿地)、用地、用海、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前期论证评估。确定项目业主单位后,即可直接办理立项、用地、用海、用林(湿地)、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对于房地产等出让用地项目,在出让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涉及的城乡规划、生态环保、节能减排、水土保持、湿地保护、城市景观、海域使用、林地(湿地)使用等要求进行细化分解,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是实施项目区域评估。厦门作为试点城市按照国办发〔2018〕33号文件授权,各类开发区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要求,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替代按项目分别进行评估。其它市、县(区)在2018年内,由政府分区域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评估成果公开共享,以节省按项目分别进行评估所花时间。2019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关于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的部署,全面推行区域评估替代项目评估。

  四是推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前期论证评估充分、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工业厂房、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等七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条件的市、县(区),对其他建设项目,也可推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告知的具体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提供资料的,规划部门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五是优化水电气等公用服务。取消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的申请环节,由公用服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提前指导项目使用水、电、气的接入方案,规划部门统筹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同时将水电气等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大幅缩短公用服务时间。

  六是推行多审合一。将消防设计审核、规划条件落实、人防设计审查、通信设施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各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合并设计审查事项后,统一施工图审查标准,明确技术审查要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七是推行“多测合一”。由牵头部门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规划、国土、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项目所涉及的国土、规划、房产等测量(包括开工前的国土、规划测量和竣工后的国土、规划核验,房产实测等),改成由建设单位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八是实行联合核验。建设项目竣工后,各部门不再单独核验,由建设部门组织国土、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统一进行现场查验,统一形成现场查验意见之后,限时出具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统一领取。同时,业主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行联合核验。对于未选择实行联合核验的,由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跟踪督查相关部门限时核验办结。

  (三)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省住建厅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与项目审批相关的所有省直部门和单位,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省住建厅。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牵头部门根据任务分工,挂图作战,强力推进,并邀请企业代表参与,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制订改革操作细则,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三是强化检查考核。制订改革推进考评规则,将工程项目审批改革纳入考评内容,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落实好、推进快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的,予以问责。四是建立改革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允许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和无意过失,激励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勇于担当作为。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