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日期:2019-12-09 17:1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审改函〔2019〕2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 34号)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现就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部分审批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三、各市、县政府及部门要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进行清单管理、动态公布,要在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事项办理的条件、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等,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承诺,审批部门依承诺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非商品房建设项目及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内各项审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由政府计划安排的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公厕、道路、绿化、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小型工程或配套工程)实行以“工程包”方式整体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的方式审批,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对前期论证评估充分、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工业厂房、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等七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由政府分区域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调查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节能评价、通航安全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的,在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自贸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重大开发区(片区、新区),对规划中包含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环境风险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

  (七)已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可实行项目容缺审批,竣工验收后补齐前期容缺手续的“先建后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各市、县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范围,由本级政府公布,鼓励各市、县积极探索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建设规范业主行为。

  五、审批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具体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或申请表样式,明确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六、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七、各地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信用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申请人及其相关当事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八、各市、县应当定期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效果评估,根据实施情况调整事项清单,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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