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对复核信访事项有什么规定?

日期:2015-04-29 09:4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