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对复查信访事项有什么规定?

日期:2015-04-29 09:37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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