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4-20 16:1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筑〔2016〕1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税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4月13日召开的全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为指导帮助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建(房地产)部门应当会同国税部门,结合行业特点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营改增”征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由住建(房地产)部门牵头组织,国税部门应当派业务骨干进行指导培训和政策解读,力争实现所有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全覆盖业务培训。

  二、各级住建(房地产)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问题,并反馈给同级国税部门予以帮助协调解决。对于需要省级层面协调的事项,各设区市住建(房地产)部门、国税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住建厅、省国税局报告。省住建厅、省国税局将予以积极协调。请各设区市住建(房地产)部门明确“营改增”试点协调事项的联络员一名,并于5月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住建厅建筑业处。

  三、省住建厅将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并另行发文。

  联系人:

  省住建厅建筑业处 严良忠 联系电话:0591-87546826

  传 真:0591-87616918

  房管处 刘 波 联系电话:0591-87676612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张莹莹 联系电话:0591-87098794

  传 真:0591-8709876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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