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对新形势下国家重点推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和区域化管理等动物防疫活动作出具体、明确、可操作规定,为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充分回应社会与群众关切,对犬只管理、散养户防疫监管、人畜共患病防控等关注热点作了相应规定。条例明确,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考虑到各地实践情况不同,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建立散养畜禽数字化登记系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发挥基层作用,做好散养畜禽、犬只防疫工作。
在动物防疫责任上,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负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经营业主负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责任体系更加明确、规定更为具体。在动物防疫制度和监管方面,条例作出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在巩固特色做法上,条例明确,通过“调前报告、指定通道运输、落地监管”强化跨区域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疫情风险管控,禁止种用和乳用动物布鲁氏菌病疫苗免疫,落实畜禽交易场(点)清洗消毒休市制度阻断疫情传播途径,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养殖和运输业主防疫主体责任,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可溯源等。(记者 刘必然 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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