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LNG船(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的答复

日期:2014-07-17 18:1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城函〔2014〕116号 浏览量:{{ pvCount }}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LNG船(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审批问题的请示》(安建〔2014〕236号)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答复如下:

  企业从事燃气船(车)加气经营活动,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流程执行相关法规及省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2〕3号)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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