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8-01-05 10:4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村[2018]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金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7号)和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场会精神,2018年继续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全省创建1000个美丽乡村,并打造100个示范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指标分配及资金补助办法

  2018年开始,“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创建村庄名单改由各设区市审定,省住建厅、财政厅负责分配村庄数量指标,并汇总公布各设区市上报名单。根据2018年宜居环境建设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拼盘,明确2018年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办法如下:全省创建1000个美丽乡村,由省级财政补助500个村,补助标准为55万元/村(其中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70万元/村),其余500个村庄由市县财政参照省级标准统筹资金给予补助。示范村追加奖励20万元/村,由省级财政予以奖励。

  (一)任务指标分配

  1000个创建村庄指标及省级补助村,依据各设区市村庄数量占比、美丽乡村建设成效(2016年年终考核验收不合格村庄数占比)、贫困县占比、少数民族村占比等要素分配。

  全省整治村庄总数为1000个,其中福州153个(省级补助村77个)、厦门11个、漳州121个(省级补助村61个)、泉州131个(省级补助村66个)、三明125个(省级补助村63个)、莆田58个(省级补助村29个)、龙岩124个(省级补助村63个)、南平119个(省级补助村61个)、宁德146个(省级补助村74个)、平潭12个(省级补助村6个)。打造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福州、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等7个设区市各选出12个整治村,厦门、莆田各选出7个整治村,平潭选出2个整治村作为美丽乡村示范村打造。

  (二)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厕所革命”的部署,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突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裸房整治和农村公厕新建改造四项工作重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裸房整治、环境整治和农村厕所新建改造(列入美丽乡村建设的村庄,污水治理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列入2018年农村污水治理任务,实行整村推进,并建立垃圾治理常态化保洁机制。污水治理、垃圾治理两项补助资金从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中解决)。

  二、申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应参照省级指标分配办法分配本地区任务指标,并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优先安排贫困村和少数民族村、城市进出口干道两侧、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周边的村庄,将指标第一时间分解到所辖各县(市、区),于申报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先行上报各县(市、区)村庄数量分配表(见附件1),作为预拨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依据。上报的具体村庄名单需备注省级“以奖代补”美丽乡村或市县补助美丽乡村(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应采取公开竞争性选拔等方式确定整治村,设区市应加强指导监督。

  (三)每个县(市、区)可根据竞争性选拔结果申报2-3个备选整治村庄。中期检查发现整治进度严重滞后或整治效果达不到要求的村庄,退出“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名单,由备选整治村庄递补。备选村优先列入下一年度“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

  (四)各地申报的村庄应是未列入往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村庄。

  (五)2017年省级重点扶持的15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列入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继续改善提升(2014年、2015年、2016年已列入美丽乡村名单的不再列入)。

  (六)各设区市应在1月底前出台市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及补助资金办法,并于2月16日前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村庄名单由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汇总,并于1月底前报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各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村庄进行审定,并于2月10日前报省住建厅、财政厅汇总公布。各级填报单位同时应通过“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在线管理系统”,认真对照项目类别填写项目信息,逐级向上申报。

  联 系 人:傅文萍

  联系电话:0591-87628176

  传 真:0591-87547200

  电子邮箱:835579473@qq.com

  附件:1.2018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村庄数量分配表

     2. 2018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村庄名单

     3.2018年美丽乡村示范村村庄名单

     4.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备选整治村庄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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