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全省住建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建综〔2020〕1号),为了促进全省住建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省住建厅聚焦住建行业行风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缺失、各类市场主体底线意识淡薄问题,严肃查处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现根据实际案例分类整理形成典型案例,以对住建行业企业和个人予以警示。
案例1:省外入闽二级建造师出借证书获取经济利益
基本情况:王某为省外入闽二级建造师,2018年2月王某通过朋友介绍,于2018年3月与福建省某建筑公司签署“挂证”协议,提供二级建造师申报注册材料,并于2018年4月先后完成入闽登记和初始注册,注册成功后王某获得经济利益。我厅注册中心通过比对住建部推送的社保存疑数据,发现王某存在同时在省外缴纳社保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王某实际在省外工作,隐瞒了在该省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王某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王某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并将该处理决定抄送王某单位所在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提供虚假劳动关系注册的违规行为我厅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予以信用扣分。
警示教育:出借证书获取经济利益属于典型的违规“挂证”行为,我厅对此类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注册。
案例2: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盗用个人信息违法“挂证”
基本情况:李某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017年通过网络上投递简历寻找工作,之后李某接到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李某按照中介公司要求提供个人简历以及注册申报材料,之后被告知未应聘成功。2018年9月李某应聘到A建筑公司,在申请注册时发现其二级建造师已被注册在B建筑公司,于是,李某向我厅注册中心进行投诉。经调查核实,B建筑公司因招聘二级建造师需要,联系了获取李某注册资料的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向B建筑公司提供了李某的简历及申报注册资料,并收取一定的费用。B建筑公司因急于申报建造师,在未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李某的应聘资料擅自申报注册二级建造师,个人签名为B建筑公司经办代签。B建筑公司隐瞒李某未在其公司工作的事实,使用李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存在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提供虚假劳动关系注册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予以信用扣分。
警示教育:从业人员参加招聘时,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信息被盗用。企业应先与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再申报注册业务,若企业在未与从业人员本人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申报注册业务,即便企业通过中介公司招聘人才,但若无法提供本人签字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书,均视为提供虚假劳动关系注册,企业将被按照存在违规注册行为进行处理。
案例3:中学教师违规“挂证”
基本情况:夏某为福建省某中学教师,其亲戚王某为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知晓夏某在担任教师前曾考取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向夏某借用证书申报注册。夏某因双方存在亲戚关系不好拒绝,于是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王某公司,且自认为未使用该证书获取经济利益。我厅注册中心通过比对住建部推送的社保存疑数据,发现夏某存在违规“挂证”嫌疑,且在自查自纠期间未整改。经调查核实,夏某隐瞒了在福建省某中学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夏某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夏某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同时,我厅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提供虚假劳动关系注册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予以信用扣分。
警示教育:违规“挂证”行为指的是从业人员隐瞒实际工作的情况,将证书出租或出借给企业申报注册的行为,与是否获得经济利益无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均视为存在违规“挂证”行为,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4:公职人员违规“挂证”
基本情况:郭某为我省某机关单位公务人员,因其一位朋友的公司需要二级建造师,郭某将其二建造师证书交给朋友的企业申报注册。我厅注册中心通过比对住建部推送的社保存疑数据,发现郭某存在违规“挂证”嫌疑,且在自查自纠期间未整改。经调查核实,郭某隐瞒了在我省某机关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郭某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郭某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同时,我厅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提供虚假劳动关系注册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予以信用扣分。
警示教育:公职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挂证”不仅仅是违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公职人员务必以案为鉴,严守廉规,筑牢底线,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案例5:外省入闽二级建造师同时在多省缴纳社保违规“挂证”
基本情况:张某为外省入闽二级建造师,2018年通过中介公司将证书注册在福建省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为了避免被发现“挂证”行为,要求张某停缴外省实际工作单位的社保,改由该公司为其在福建省缴纳社保。2019年,我厅注册中心接到投诉举报称张某涉嫌违规“挂证”,经调查核实,张某隐瞒了实际在某省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张某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张某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并将该处理决定抄送张某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我厅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提供虚假劳动关系注册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予以信用扣分。
警示教育:核查社保缴纳情况是核实“挂证”违规行为的手段之一,我厅将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公民信息等共享数据进行多渠道核查,精准排查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注册行为。建筑行业企业和个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