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指导意见

日期:2016-04-06 10:23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法〔2016〕2号 浏览量:{{ pvCount }}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建设规模快速扩张,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对于保证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稳定起到震慑作用。但是,一些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中,仍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裁量畸轻、文书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违法行为成本过低,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现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应当依法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不得适用《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依法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如:对混凝土强度经查实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的,依法应当认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实施处罚,经设计单位复核无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等情形,只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是针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特别规定,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四条的细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适用《监督规定》,不得适用《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四、对于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以及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挂靠承揽工程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对指导意见未明确事宜,各级各部门应当本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原则,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部门已出台的处罚裁量基准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部门裁量基准,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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