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办法》的通知
闽建法〔2006〕7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增强我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和省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径告省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福建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及省里普法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及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法律知识教育。

  第四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统一制定规划、统一编制教材、统一组织培训、统一确定试题、统一举行考试;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第五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工作要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进行,切实提高学习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行政执法证前,应经过省建设厅组织实施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

  第七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度应当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教育集中培训和考试。

  在本行业新法律法规出台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新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对于参加行政执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由省建设厅颁发《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继续教育证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和考试成绩等进行登记,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核以及行政执法单位“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行政执法法律知识教育集中培训或参加行政执法法律知识教育集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予以通报,责令其改正;连续两次不参加集中培训或参加集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按规定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或公告作废。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参加行政执法法律知识教育,其所在单位应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格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行政执法机构中法律知识素质低,不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