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12〕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及省厅《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闽建建〔2004〕38号)、《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等规定,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计取和使用。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