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1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取得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将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七条
第八条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并另行公布,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相应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三章 评分规则
第九条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各类行为评价涉及具体工程项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工程类别对应房屋建筑类或市政工程两类分别评价。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企业周期记分值计取。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的满分值为100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评价的行业平均分计算。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十二条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采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