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1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