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6-3100-2026-00086
  • 发文字号: 闽建〔2026〕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2026-09-28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6〕7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8日


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简称“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代建)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应当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下列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施工活动,主要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含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部分);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下管线);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含业主自行组织装修的情形);

  (四)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网格化巡查为主,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各级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在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监管系统或市级小散工程监管系统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禁止将限额以上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散工程,规避申办施工许可证;

  (二)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涉及地下管线的,应主动提供或提请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管线数据,确保施工单位准确掌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

  (五)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小散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符合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管理。

  第九条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由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必须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施工作业时必须全部疏散区域内非施工作业人员;动火作业区必须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周边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落实现场监护;必须制定应急疏散方案,设置明显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要求,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现场必须安排根据国家规定取得有限空间监护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专人监护;

  (五)禁止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

  (六)涉及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电力管线、供排水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施工前必须对地下管线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严格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七)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八)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业主自行组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下列要求: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培训证明的作业,应当依法持证作业;

  (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范动火作业,清除作业区域周边易燃可燃物,配齐消防器材并落实现场监护;油漆等易燃易爆物料限量存放,防范火灾风险;

  (三)落实高处作业防护措施,两米及以上高处作业规范佩戴安全带,做好临边防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四)规范临时用电作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作业严格执行规范要求;

  (五)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得违规增加楼面荷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设施、改动建筑外立面,不得损坏给排水、消防等建筑共用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建立完善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提请设区市政府出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协调指导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乡镇)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网格化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纳入工作考核;协调县(市、区)政府强化工作经费保障,鼓励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

  (三)督促指导辖区内应用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监管系统或建立市级小散工程监管系统,制定完善本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等配套指引;

  (四)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督促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业务培训,协调推动街道(乡镇)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警示教育、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闭环工作流程;

  (三)配足辖区巡查员,包括但不限于村(居)干部、网格员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

  (四)组织和指导辖区巡查员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五)依法查处属于赋权范围内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赋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接受委托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配合街道(乡镇)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安全生产指引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三)按约定组织巡查物业服务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

  (四)配合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村(居)、物业服务企业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受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

  (二)物业服务区域外、无物业服务的住宅等,可以组织所在村(居)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信息登记。

  在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街道(乡镇)根据职责分工通过监管系统对辖区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内容进行审核。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进行信息登记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街道(乡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告知建设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施工,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三)属于违法建设活动的,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根据“谁负责巡查、谁督促登记、谁日常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村(居)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由村(居)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由所在街道(乡镇)组织其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小散燃气工程,由燃气企业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日常巡查。

  第十九条 巡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二)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属于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或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上报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在其赋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超出街道(乡镇)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巡查员应通过监管系统对辖区小散工程实施竣工销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建(城管)部门要将小散工程纳入“四不两直”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通过安全工作平台,对辖区内所登记的小散工程开展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