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7-30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召开的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编制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调查摸底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意见》及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做好市本级和(市)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农业、林业、侨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未改造的各类棚户区逐个调查摸底,造册登记,确保调查范围内的棚户区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尽量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各类统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规划编制。各地可在今年初开展棚户区改造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意见》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核查本地区待改造棚户区存量,夯实相关数据,做为编制2014-2017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二、准确把握棚户区改造政策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动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
  三、明确时限要求
  棚户区改造规划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办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私募资金、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等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时,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各地可以结合年初上报省里的待改造数据(见附表2)和本次调查摸底情况,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确定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并分解到各年度和各县(市),落实到具体项目和用地。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棚户区调查情况和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有关数据按本《通知》附表1填报,设区市应汇总所属县、市),请在2013年9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莫敬忠,联系电话:0591-87671387,邮箱 :fjszfbz@163.com
  附表:1.《2014-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表》
     2.《全省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待改造户数情况调查表》
                                    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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