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建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组〔2019〕3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 15000万元,统筹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款列“2120501-城乡社区环境卫生”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绩效目标由省委乡村振兴办统一下达。请专款专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附件: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安排情况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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