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内容 | 是否采纳 |
---|---|---|
第六条中的“造价咨询活动具体监督检查内容由省造价总站负责制定”。 | 此条所涉及内容,请尽快出台管理办法 | 全部采纳 |
第四条第(五)项中“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企业违约责任,以及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 | 建议:造价协会参与这方面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详细的评审、裁定管理办法。 | 全部采纳 |
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成果文件签署人、审核过程核对人一致。” | 是否可以约定为,如果委托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且替换的人员资历应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实际合同执行中,有的合同签订时间与项目实际实施时间间隔较长,有的项目一年有的甚至好几年,期间可能存在人员变动而未能满足该条款。 | 全部采纳 |
第四条 | 本文鼓励咨询人对解决不了的问题以争议事项写入审核报告,文件是否可进一步明确一下咨询机构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具有争议事项的审核报告,甲方应予以承认,并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 全部采纳 |
第三条 | 1、建议明确保密工程的咨询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2、建议取消成果文件信息登记时限要求。 | 全部采纳 |
暂无结果反馈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网站标识码:3500000024
闽公网安备 3500089900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05022544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您是本站第281791965位访客
中文域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