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是我国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的时间不长,新农村建设模式的建立还需要一个长期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因此,借鉴国外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新农村建设模式的概况
(一) 日韩模式
韩国和日本两国模式相同点颇多,统称为日韩模式。1970 年韩国政府开始发起了以建设新农村、新国家为目标,以“勤勉、自助、协同、奉献”为精神理念,以脱贫致富为动力,以农民的亲身实践、政府扶持为主要形式的“新村运动”。经过40 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日本则紧随其后,于20世纪70 年代末开始以振兴产业为手段,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振兴逐渐衰败的农村为目标的造村运动。在造村运动中最具知名度且影响力扩及全日本乃至亚洲各国的则是由大分县提出的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地方特色产品为基础来发展区域经济的“一村一品”运动。总结日韩模式的内涵就是“由政府发起,官民结合的全民性农村建设运动”。
(二)欧盟模式
1962 年法国、荷兰、意大利推动欧洲共同体建立了共同的农业发展政策。在各项政策的统领下,欧盟农村建设经过了以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中心向关注农村发展过渡和农村与农业共同发展的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围绕着农村地区开发这一农村建设主体,欧盟建立了涵盖农村各方面的开发项目,并对此进行了大量补贴,使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发展政策得到了很好的完善。总结欧盟农村建设的内涵就是由政府启动,制定农村开发项目,并在政府财政投入下的农民广泛参与的农村发展建设模式。
(三)发展中国家的实践
巴西和印度近年来发展迅猛,两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为发展中国家,两国农村建设具有一定的共性。从两国农村建设的内容和发展历程来看,在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程度都大大落后于城市。为了农村发展,巴西在农村发展方面所制定的政策和法规,为巴西农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指引和规范作用。印度政府则制定了许多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且不断的增加资金投入。在各项政策的实施下,虽然两国的农村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相对于日韩模式和欧盟模式,两国的新农村建设模式还不够系统化。
二、国外新农村建设模式的分析
(一)日韩模式的分析
第一、准确定位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由日韩模式来看,韩国“新村运动”在发展初期是以“官主导”,通过启发农民从改善身边的生活环境,脱贫致富开始,使群众积极参与。在群众的智慧和积极性的广泛调动下,“新村运动”逐步转变为“民主导”的全民性新农村建设运动。而在日本造村运动中,日本政府只是在政策与技术方面给予支持,一切建设行动由各社区、村镇自己掌握,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得农民的主体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第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理念。如何发挥农民建设新农村的自主意识和积极性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难题,而该问题则在日韩模式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韩国将农村分成基础村、自主村和自立村,只对后两种给予奖励和补助,这是一种在物质和精神上“奖勤罚懒”的双重激励机制。日本则鼓励农民制定自己的建设方案,并及时和政府的方案核对。该措施一方面保持了建设规划的协调、统一,另一方面则激发了农民的原创力和积极性。
第三、促使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发展。日韩模式的最大成功就是实现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发展。韩国新村运动通过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建设,成功地实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型过渡,最终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日本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则成功的迈出了“造村”运动就是物质性的“造物”运动这一误区,将人才培育作为造村运动的最终目标,成功的诠释了精神性的“造人”运动这一内涵。
第四、制定和完善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新农村建设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才能实现稳步推进。日本新农村建设在以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村发展的初期,颁布了《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等一系列法律,在这些法律的保障下,农业生产率得以提高,农民收入得以增加,工农产业和城乡收入差距得以缩小,日本很快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二) 欧盟模式的分析
第一、将政府作为农村建设的启动者。一般而言,在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总是落后于工业和城市的发展。要改变这种不协调,必须把政府作为农村改革与农村建设的启动者,在政府对农村建设的倡导与推动下实现农村的发展。面对这个问题,在欧盟统一的政策推动下,各国政府成功的扮演了新农村建设启动者的角色。
第二、建立各种物力和财力支持下的农村开发项目。欧盟设立了以农村为开发主体的欧洲农业指导保证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地区开发基金三大基金,对农村各个开发项目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如德国从20 世纪50 年代起对落后的农业地区采取投资补贴、拨款、农产品价格支持、低息贷款等措施,加快了德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发展。
第三、制定和完善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德国早在19 世纪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可以说是世界合作社的发祥国的农村建设法规,为各类农业联合体、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发展中国家实践的分析
第一、以土地问题为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巴西以大庄园、种植园为农村最主要的生产单位,土地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规模过大导致土地的利用率很低,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此,巴西政府将农村的土地关系逐步向资本主义性质转变,使大庄园成为资本主义性质农业企业的同时,解决无地、少地的难题。面对同样的问题,印度政府一方面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农村土地被无限制的兼并,避免出现更多的无地农民而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为此,印度在土地制度方面, 赋予了农民稳定和完整的土地产权,允许农民进行土地买卖。
第二、关注和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人口问题是扼制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主要难题。巴西人口规模较小,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对农村的发展产生了复杂影响。与巴西相反,印度人口众多,印度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人口管理系统。尽管印度政府对于人口控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印度人口基数过大、政策推行不力等原因,印度人口政策从总体上看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控制目标。
第三、农村建设管理法规体系的建立。新农村建设需要稳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巴西和印度的农村建设管理法规体系总体还处在初级阶段。巴西在1988 年宪法制定颁布之前,联邦和各州并没有制定专门的针对农村发展建设的法律法规,只是有关移民、土地和城市发展方面的相关法律涉及到了农村发展建设问题,但这些规定都是不系统、不完整的。印度在制定农村发展政策时,则表现出清晰的思路,即从现实出发,政府制定规划和政策时主要是以改善现有状况为出发点,而不是重新规划建设。但是,取得的总体效果不佳,农村建设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两国更多的努力。(厅村镇处摘自《农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