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公开遴选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日期:2026-07-30 18:0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养与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完善我省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遴选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申报职业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乡村建设工匠(职业编号6-29-01-07)。申报职业方向及等级为《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工匠”,所设定的四个职业方向和五个技能等级。

二、遴选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择优遴选、总量控制”原则,全省拟遴选不超过3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承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证书核发工作,业务能力基本覆盖全省九市一区。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机构类型。申报机构为经福建人社部门备案满三年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评组织“S”码备案),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院校类机构须开设土木类相关专业满10年;

(2)其他行业类机构须在住建领域从事相关业务满10年。

2.专业能力。申报机构须在土木建筑或相关领域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备专职师资队伍8人以上,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能力或充足题库资源。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职业标准编制、规划教材编写、题库开发或承担全省性师资培训任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实施条件。具备与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适应的理论学习场所、技能实操场地、操作设备设施及食宿保障条件。

4.实施能力。拥有开展认定工作的管理制度,具备在全省范围(含九市一区)内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技能评价服务的能力。

5.考评经验。具备土木建筑类相近工种认定经验,拥有成熟完善的考评组织管理体系。

6.基本保障。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遴选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

(二)约束性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申报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记录;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近3年内出现民政部门年检(年报)不合格情况,或被列入民政部门公布的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3.近3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且尚未完成整改。

5.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下属的多个机构,仅限选择一家申报。

四、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按照“自愿申报、省级评审”方式进行。

(一)申报。有意向的申报单位请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详见附件2),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709137837@qq.com邮箱。

(二)评审。省住建厅会同省人社厅组织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三)公示。由省住建厅将拟选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省住建厅报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备案通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自觉接受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的工作指导,并自愿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对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发证书、虚假评价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撤销其认定资格。

请意向单位于8月12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91-87616153、87547200(省住建厅村镇建设处)。

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建厅村镇建设处。

点击查看《通知》附件:关于公开遴选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