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福建出台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

日期:2026-09-23 15:36 来源:福建发布、福建省住建厅 浏览量:{{ pvCount }}

近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六部门联合出台

《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图片

主要内容如下

↓↓↓

规划和用地管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建设。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同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审批和建设管理

一是优化审批流程。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自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完善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实现“一窗收件、一站服务”。

二是规范设计施工。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房可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三层以上村民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建房质量安全常识提醒制度,向建房村民、带头工匠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发放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和安全警示视频。乡镇监管人员每月开展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向县级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四是严格竣工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竣工验收,核实用地面积、层数、风貌,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安全管理

一是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责任。通过责任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责任,督促其严格落实房屋检查修缮、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责任。

二是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建立“农户自查、村镇巡查、县级核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是严格经营性自建房管理。村民自建房确需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经营”规定,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的危房,不予登记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危险房屋翻建

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申请就地翻建的危险房屋,乡镇应依法审批。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国省县乡干线沿线、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危险房屋,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参照现有住宅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就地翻建审批。对地灾点等无法通过翻建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村民可申请在同村范围内异地建设。对属于危险房屋的古厝、祠堂等传统建筑,遵循能保则保原则,优先采用加固修缮方式。

监督执法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采取常态化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等方式,严格落实自建房规划、用地、建设、使用安全管理及风貌管控各项政策措施。同时畅通问题隐患反映渠道,发挥村集体、群众、媒体等作用,构建多元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