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管理,遏制超高装载、超速行驶,保证公共安全,杜绝撒漏及扬尘污染,提升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车辆技术要求
车辆应为通过CCC强制认证并取得工信部汽车公告,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12500kg的三轴后卸式自卸汽车。整车(含加装的顶盖系统)应符合GB 7258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经检验合格,核发合格证明。
1、发动机
搭载的发动机应为符合GB 17691-2005第Ⅴ阶段的气体燃料或柴油发动机。发动机排气管不得指向车身右侧及地面,宜朝上设置。
2、货箱
货箱前壁、侧壁及地板应为整体式结构,后栏板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保险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盛水100mm高度时,漏水量不得大于0.1L/min。内壁及地板应平整滑顺,外壁结构应无容易造成挂土、积土的异常凸起。货箱内长度5.4m(允许偏差±2%)、货箱内宽度2.3m(允许偏差±2%)、货箱内高度不大于0.8m。货箱使用的金属材料屈服强度应不小于235MPa。
3、自动开合密闭顶盖
货箱顶部应安装硬质或软质折叠式自动开合密闭顶盖,闭合时与左右两边侧壁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25mm,与前壁及后栏板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0mm,表面不得出现孔洞,货箱地板表面至顶盖上表面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大于0.8m。顶盖未闭合到位,车辆只能在限速20km/h以下行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顶盖应闭合牢固,不应出现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货箱前壁部分允许加高0.8m,用于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及顶盖防护罩,顶盖全开时缩入防护罩内,并不得遮挡监控摄像功能,宜退出货箱内长度空间。
4、标志
车辆颜色统一为绿色或白色,货箱喷涂统一图案、标语、企业简称和编号,并按GB 7258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顶统一安装1个与前照灯同时打开或关闭的白色标志灯(带LED屏),在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离其300m处应能清晰观察到工作时显示的“厦门渣土”字样,LED屏可根据信息平台下发的指令,自动显示“营运”、“停运”、“到期”、“检查”等红色字样,标志灯工作时不得闪烁。后栏板中央设置凹入外壁表面的后牌照悬挂位置,以防止废土污染、遮盖牌照。
5、自卸装置
自卸装置应安装举升时防止货箱自降及液压系统突然失效时货箱坠落的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不会出现货箱自动举升现象。完全举升后货箱不得有水平滑移现象,宜选用前置式举升。
6、噪声及喇叭报警
车辆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 1495的规定,司机耳旁噪声应符合GB 16710自卸车的规定。安装的喇叭应符合GB 15742的规定,不得安装气喇叭。车辆倒退和货箱举升时应设置符合GB/T 21155的倒退音响报警装置。
7、安全要求
货箱安装顶盖后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35°;在装满1600kg/m3的渣土时的满载、静态状态下(顶盖闭合状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23°。满载检验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0.5m,制动稳定性不超出3.0m的试验通道。
二、车载智能终端系统技术要求
车辆应安装符合JT/T 794规定的车载智能终端系统,外部设备还应包括车载定位装置、视频装置、货箱监测装置、信息内屏装置、信息外屏装置、指纹识别装置、报警及限制装置、无线传输装置以及智能终端软件控制系统。装置在车辆上安装应采取必要的减振及防松措施,安装牢固、可靠,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出现松动、脱落、干涉或断路等现象。
1、车载定位装置
应为取得交通运输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公告》的产品,并应能够接入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其中覆盖范围应包括移动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水平定位精度不大于15m;与信息平台数据通信时延不大于2s;触发报警后信息平台响应时间不大于5s;行驶速度准确度不大于±2km/h。
2、视频装置
为安装在货箱顶部的监控摄像装置,信息平台应能实时“在线”监视货箱状态。可具备支持扩展驾驶室内部以及车辆前方、右方、后方等处的摄像装置,摄像装置防护等级应达到GB 4208中IP65,图像分辨率应达到4CIF级别。
3、货箱监测装置
信息平台应能实时监测到货箱载重状态、顶盖开闭状态以及货箱举升状态。
4、信息内屏装置
驾驶室内应安装与信息平台实时交互的显示屏,尺寸不小于7寸。司机可通过显示屏查看标示路线、工地、消纳场、禁区、限速区、停车场等电子围栏区域的电子地图;获取车辆路线、核准证、工地、消纳场、违规情况等相关信息;查询核准证具体内容,包括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路线、开工日期等;并能接收信息平台下发的其它公告消息。信息内屏显示时不得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与操作,应具备语音播报切换功能。
5、信息外屏装置
驾驶室风窗玻璃上部应设置文字显示屏幕,滚动显示车辆实时速度、证件状态、行驶状态、违章情况以及信息平台下发的其它文字信息。显示屏尺寸不得影响司机视野,正常显示时不管在白天还是夜间,车外人员在距离5m处应能清晰观察到。
6、指纹识别装置
应具备指纹识别验证功能,司机在信息平台录入指纹后,车辆对留存指纹识别后方能启动。
7、报警及限制装置
应设置车辆违规异常限制及通过语音、文字提示进行报警的装置。至少具备:车辆启动自检出现异常,应无法启动并进行语音提示;货箱载重状态下离开审批路线或顶盖未密闭时行驶或超出审批时段或未在指定电子围栏区域范围举升卸土,通过语音与文字提示3次后,限速20km/h以下行驶;车辆违反交通管制或执法、督查过程发现违规或违法现象,通过语音、文字提示,并启动锁车限制功能,未解除限制功能前,车辆无法再次启动;货箱载重或空载只能在限定速度下行驶,无法超速;资格证件(承运单位、车辆、司机)到期通过文字、语音提示,超期则无法启动车辆。
8、无线传输装置
应能与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数据交互,能支持3G及以上网络,能上传图像。
9、智能终端软件系统
应与信息平台无缝对接,采集、接收各种数据,并根据业务规则进行自主计算,执行显示、报警、上报、限制车辆、解除限制等指令。至少具备:自动、实时采集、保存所有信息、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实时上传车辆作业信息(位置、方向、速度、状态以及工地、消纳场、停车场情况等)和车辆事件统计数据(进/出工地、进/出消纳场、进/出停车场、超速、越界、无证运输、闯禁区、违规运输、提前运输等事件),即使在通信中断过程也能在恢复后及时补充上传;能够按指令抓拍视频图像,并实时发送;具备休眠功能,当内置备用电池电量耗尽时应向信息平台发出警报。
三、其它要求
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在厦门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本规范要求;车辆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厦门市机动车检验合格环保标志,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
四、相关标准说明
本规范执行的相关标准要求:
1、车辆安全标准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发动机排放标准
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3、货箱相关尺寸及术语标准
GB/T 17347-1998 商用道路车辆尺寸代码。
4、噪声及喇叭报警相关标准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6710-2010土方机械噪声限值;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21155-2007土方机械前进和倒退音响报警声响试验方法。
5、车载智能终端系统相关标准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