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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届 五 次 第 1099 号 监察司法 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大批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相继建成,较好地提升了市区交通通行能力,但省会福州市内道路“人非共道”等现象仍然突出,行人通行路权保障不到位,许多路段为了保障机动车通行,将非机动车道并入人行道,形成“人非共道”,行人路权被侵占,带来人非混行的安全隐患;有些人行道上机动车和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人难以通行,严重影响通行便捷和安全。为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并践行行人优先理念。优先保障行人通行路权是引导绿色交通的重要途径,保障行人安全、便捷出行,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能源消耗,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可持续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我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因此,“各行其道”、“行人路权优先”,不仅是现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基本理念,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牢固树立行人路权优先的理念,把方便群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在制定交通规划、建设道路设施、管理交通活动等方面,尊重并保障行人优先通行路权,着力解决“人非共道”等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切实改善行人出行环境,不折不扣地把法律法规规定落到实处。
二、科学规划,做好城市道路设施建设。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建设规划,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集约、绿色交通方式,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为导向,以优先保障步行交通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善人行道建设。新建及改扩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及跨江桥梁、居住区道路等要按照规定设置人行道且不得中断,为行人提供连续、平整、充足的通行条件,严禁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板设置,非机动车道已经并入、挤占人行道的,应尽快限期恢复并实施物理隔离;在符合条件的道路增设人非隔离护栏,同时配套设置指示标志和路面标记,实现行人与非机动车分离无干扰通行;合理设置必要的隔离护栏、隔离墩等设施,推广应用电子监控设备,阻隔车辆进入人行道行驶。
三、加强精细化管理,保障人行道畅通无阻。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人行道违规通行、停车管理等工作,严厉查处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通行、停车等城市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监管力度,避免占压盲道,影响行人通行;开展人行道净化专项行动,清理整治人行道违规设置的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及时排查和消除人行道设施破损、路面坑洼、井盖缺失沉陷等安全隐患,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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