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 人大建议办理情况
十三 届 五 次 第 1233 号 财政经济 类
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绿色建筑材料,推广使用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在节能减排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国除我省及西藏没有推行使用预拌砂浆外,其他省(市、自治区)都已全面开展“禁现”,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我省于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也修改发布了《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在全省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福建省经信委和住建厅还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闽经信原料〔2018〕52号)。但《条例》和《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发2年多来,各地并未执行到位,仍处于现场搅拌状态。全省现有预拌砂浆企业40多家,年产预拌砂浆可达1600万吨,县级以上城市已基本覆盖,能够满足建筑工程需求。但由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措施和力度不够,加上建筑工程使用习惯的问题,造成使用率极低,2019年度只占全省房屋建筑需求量的2.7%,未发挥预拌砂浆真正意义上的作用。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敦促各市、县政府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建议省级主管部门敦促各市、县政府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出预拌砂浆使用的时间界限和要求,并对预拌砂浆使用列入省对市、县绩效考评的一项内容。
二、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议二、三线城市应全面推行使用预拌砂浆,严格禁止现场搅拌。四线城市逐步推开,“十四五”期间逐年提高使用比率,到2025年也要全面使用。
三、住建部门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有指标要求
省住建厅对市、县住建部门提出每年应使用预拌砂浆的硬性指标,按照每年房屋建筑面积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逐年提高。
(一)凡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预结算。
(二)将预拌砂浆列入新型建筑材料强制使用范围。对房地产业使用预拌砂浆,各级政府新材主管部门按新型绿色建筑材料列入统一监督管理范畴。
四、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条例》执法检查
建议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在2021年组织一次对《条例》执法大检查,督促《条例》的贯彻落实。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网站标识码:3500000024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971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05022544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您是本站第{{ siteCount+96847675 }}位访客
中文域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