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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届 五 次 第 1413 号 监察司法 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层社会纠纷日益显现,增长迅速。因违法搭建、群租、乱停车、野蛮装修、侵占公共设施和公用部位、宠物扰民、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业委会管理混乱、城市规划不合理等引发的小区物业纠纷涌现,成为影响城市基层社会秩序与市民“获得感”的一个重要因素。
物业服务纠纷往往涉及几人甚至几十人,利益的共同性自然使业主联合起来,形成群体性纠纷。业主一方当事人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不足在先,某些管理费用就不应缴纳,所以容易产生对峙情绪,矛盾难以协调,社会影响大。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如何理清并协调其间的关系,成为解决物业纠纷的难点。
当前物业纠纷已经发展成形并且扩大到一定规模,解决起来具有一定难度。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主要纠纷是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的相关物业费,案件标的额较小、案件数量较多,但涉及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不多,大多为一家物业公司起诉几户甚至几十户业主。
2017年至2020年10月我省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共审结84119起,其中判决9740起、撤诉及按撤诉处理70725起、调解3156起、其他结案方式498起,调撤率高达87.83%;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总计78523起,占比93.35%,极大程度的浪费司法资源。诉前调解能够快速化解矛盾,程序简单,调解时间短,通过调解可以体现自愿与平等原则,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便于调解协议的最终执行,真正做到源头“联动防讼”,诉前“联治减讼”,诉中“联调化讼”,诉后“联合息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开展诉源治理“无讼夯基、化讼解纷、息讼止争”。因此建议建立两级诉非物业纠纷联动中心,形成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多元化解体系。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成诉、成访之前;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体系,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有序有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地市级和区县级的两级组织化解不同层次和各类的物业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精准的解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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