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现就我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机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瓶装燃气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的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燃气主管部门核发,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的许可证由省厅核发。
二、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提交特许经营权取得后的股东及股权变化情况报告。已取得《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报资料可从简。
三、管道燃气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变更股东或者转让股权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责令管道燃气企业整改,整改到位方可核发许可证。
四、福建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格式,由省厅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三年。编号根据以下方法编制:闽+发证年份编号+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
1、设区市编号规则为:福州为“01”、厦门为“02”、莆田为“03”、三明为“04”,泉州为“05”、漳州为“06”、南平为“07”、龙岩为“08”、宁德为“09”,平潭为“10”。 省核发的为“99”。
2、县(市)编号规则为:设区市市本级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此编号为00;县(市)编号详见附件。
3、其余项目编号规则执行建城[2011]174号文件规定。
五、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六、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立即组织好燃气经营许可申报。已取得原福建省燃气经营许可的,务必于3月31日前核发完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