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控制白蚁危害,确保城市房屋的居住安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房屋白蚁防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做好房屋白蚁防治的预防、检查和灭治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白蚁防治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示范文本并加以推行使用。白蚁预防合同中应按包括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三、各级房屋白蚁防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白蚁防治实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做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严格把好白蚁防治的质量关。
四、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各级房屋白蚁防治主管部门要根据2007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7〕19号),落实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对未经过备案的白蚁防治单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机构,以及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单位备案,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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