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转发给你们,省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部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提出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的有关措施,管理责任明确,技术措施操作性强,是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部颁发的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的有关规定,作为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必要时给予局部停工直至停工整顿。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的规定,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的落实。
附件: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