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
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确保城市桥梁使用安全,依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8号)以及我省制订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决定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资质标准”中增加“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质标准”项目
标准如下: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
2、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路桥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路桥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从事桥梁专业教学、设计、研究、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或质量监督工作年限15年以上,其中从事桥梁专业试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5年以上。
4、主要设施设备:计算机3台以上,检测用的静态应变采集仪、动态数字采集仪、动态应变仪、精密水准仪、光电挠度仪、全站仪、测振传感器、索力计、索力测量装置、砼电阻率测定仪、钢筋位置测定仪、裂缝显微镜、激光测距仪、砼强度回弹仪等,并通过计量检定。
5、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6、质保体系: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能针对不同桥型和规模制定检测评估方案,包括现场检测内容、部位、操作规程、数字采集、数字分析整理、检测评估报告等。
7、业绩:承担过桥梁荷载试验和桥梁结构评定。
二、在“检测业务范围”内,增加“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检测评估业务范围”
1、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测:各种类型的城市桥梁。
2、特殊检测:单跨100米以下的各种类型城市桥梁(超出该范围的特殊检测项目,应单项另行报批)。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的资质申报和审批,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和本通知执行,原《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城[2006]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桥梁检测参数一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