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便于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的规定,现将专项设计、人防设计等部分行业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具备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工程设计、建筑幕墙专项设计;具备甲、乙级其它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与其资质范围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2、取得建筑行业全行业设计资质的,也就是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含人防工程)”的,可以承担单建式或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取得单独的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也就是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限人防工程)”的,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即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附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所包含的人防专业设计),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
3、设计单位取得市政公用、公路、铁道等任一行业中桥梁、隧道工程设计类型的甲级设计资质,即可承担其他两个行业桥梁、隧道工程甲级范围的设计业务。
4、环境工程(废水、废气)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其承担业务范围只限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环保设备、工艺设计部分,不包括工程项目的土建设计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
5、环境工程废水治理工程专项设计资质不能承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等)设计任务。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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